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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合伙人能作为共同原告诉讼吗?

发布时间:2017-09-0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霍某在工商局登记注册了粮油大米批零店,经营者是霍某。严某与霍某系合伙关系,严某具体负责粮油大米批零店的全部业务。2015年至2016年10月,黄某从粮油大米批零店赊欠大米和油,价值为12000元,黄某给严某出具了欠条。该款经严某多次催要,黄某分文未付。严某能与粮油大米批零店作为共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粮油大米批零店的经营者是霍某,不是严某,霍某与严某虽然是合伙关系,但这只是二人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即使黄某给严某出具了欠条,但该欠条不能认为黄某欠严某的货款,只能认定为黄某欠粮油大米批零店的的货款。因此,严某作为本案的原告不适格,本案的原告只能是粮油大米批零店。(作者: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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