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的房屋被水淹出现裂缝无法居住,该找谁讨说法?喀什市法院近期受理一起此类案件,判决由喀什市某供排水公司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近10万余元。
案情简介:
原告位于浩罕乡某村的7间房屋被喀什市通往火车站路边树林下面草坪中间的高压自来水管道喷出的水淹没,地基被水浸泡后,造成7间房屋出现裂缝,不能居住。原告向村委会反映情况后,村委会向被告喀什市某供排水公司出函,要求予以解决。被告派人对跑水管道进行抢修后,给原告所在的浩罕乡某村村委会回函,称:“喀什火车站东南侧200毫米供水管道系华电公司早年自行铺建,其管理权和产权均为华电公司所有,不属于喀什市某供排水公司单位管理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大约在2011年夏季,华电公司在该处增设其他设施时,又将该处管道作了U型改线处理”。原告对其房屋损失向被告索赔无果后,遂向喀什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房屋损失等133800元。诉讼中,原告申请对其房屋损失进行评估。新疆弘信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评估价是106713.70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3200元,故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房屋损失106713.70元、3年租房费20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3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
原告的7间房屋被通往喀什市火车站路边草坪中间高压自来水管道喷出的水淹后,经新疆弘信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房屋损失为106713.70元,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法院将此作为原告房屋损失赔偿的依据。关于责任的认定,因跑水管道附近单位的水费均是被告收取,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被告作为管道的实际使用人,应当对自来水管道跑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租房损失的请求,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虽不认可,但原告的房屋被水淹后确实无法居住,法院酌情认定该项损失为100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评估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交通费,法院酌定为300元。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喀什市某供排水公司赔偿原告房屋损失106713.70元、评估费3200元、租房费100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20213.70元。(作者:丁开丽 何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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