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丁开丽 邵伟)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并向法院起诉,应如何处理?我们从喀什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类似的离婚案件中找答案吧。
案情简介:
2014年年初,原告张某(男)与被告王某(女)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5月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并生育一女孩。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不注重感情的培养,在共同生活中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以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喀什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喀什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16年2月1日排期开庭,开庭过程中被告王某向法庭提交医院的诊断证明,证实其于2015年11月23日行引产术中止妊娠,且认为孩子年幼,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由于原告在起诉时并未向立案法官告知被告中止妊娠不足六个月,所以法院才受理了原告的起诉,鉴于此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