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国办:同意4个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悟规律 明方向 学方法 增智慧丨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
 ·[视频]九霄逐梦,看今朝!神舟十九号航天员乘组地面训.. ·[视频]汪公馆里的“伪装者”(上) ·[视频]一线见闻丨区域协作谱新篇 ·[视频]中国科学院与“两弹一星”纪念馆重新开放 传承.. ·[视频]奋进强国路 阔步新征程·江河见证丨守护好“中.. ·[视频]潜伏敌营的“佩剑将军”(上) ·[视频]新时代的伟大变革丨书写在绿水青山间的生态答卷 ·[视频]我的土地我的家丨第34个全国土地日公益宣传片 ·[视频]天宫TV | 光耀天际,见宇宙之美 ·[视频]无名者之歌 ·[视频]黑猫警长又双叒更新啦! ·[视频]速看!防间保密微视频《消失的“她”》 ·[视频]先睹为快!第18届世界水资源大会主题片来了~ ·[视频]天宫TV | 给我们一个小桌子 还你们一个菜园.. ·[视频]全国生态日主题宣传片 ·[视频]首个全国生态日|中国国家公园旗舰物种来啦! ·[视频]提前184天!又一重大水利工程取得新进展 ·[视频]案例展示|第1批全国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 ·[视频]消失的他,一个隐藏20多年的秘密….. ·[视频]激情燃烧的岁月丨《飞航印记》第3集

案例:债务人死亡 债务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6-06-0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这几年在受理的案件当中不乏“债务人死亡”的案件,债务人死亡但债务不能消灭,那么债务应该怎么办?一些无知的债权人找债务人的亲人和家属索要债务无果后,要么通过寻找中间人去想方设法劝说其还债,要么采取粗暴的方式去索要财物,我认为很有必要就这个话题对法理意识较为淡薄的农民老百姓进行普法教育。

  若碰到债务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监护人从其代管被监护人(也就是债务人)的财产中清偿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的监护人还款,由监护人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清偿欠款。但这笔钱实际上本来就是债务人的,若监护人拒绝还款,则债权人可将债务人诉至法庭,此时监护人将成为债务人的法定代理人进行应诉。

  无论债务人是失去民事行为能力还是死亡了,其应承担的债务都应从其财产中清偿。那么,当债权人碰到债务人死亡的情况,应该怎么讨债呢?

  债权人要追讨债务,首先要看债务人是否留有财产,如果债务人生前有财产,债权人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追偿或从债务人的遗产中获得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你不知道死者和他配偶之间存在婚姻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也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要求付款。

  如果婚姻存续期间并无夫妻共同财产或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从债务人的遗产中获得清偿。因为,继承人在继承死者遗产的同时,也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那么死者生前的债务应由其他继承人负责偿还。因此,债权人还可以要求死者的继承人及家庭成员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清偿死者债务。《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如果债务人的遗产已经分割了,债权人则可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按各自继承财产的比例清偿债务。”

  那么,如果债务人没有留下任何财产,那该怎么办呢?根据我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公民死亡后,有财产的,他的债务由他的继承人承担;无财产的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那难道这钱就追不回来了么?当然不是,这时我们就看有无债务担保人。《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此外,《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后,如果以上途径都不能追讨债务,那么债权人也可以从其他愿意偿还的人(比如亲朋好友等)那里挽回自己的损失。(作者:伊马木·阿卜杜克热木)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