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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从何时计算

发布时间:2017-05-31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程某从某水利水电工程局分包了部分工程,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结算单。程某多次找某水利水电工程局催要工程款,某水利水电工程局均以再等一段时间为由,未支付工程款,程某准备起诉某水利水电工程局,但不知利息应何时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欠付工程款的应当支付利息,利息应从何时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作者: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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