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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申请 法院都应当受理吗?

发布时间:2017-06-2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冯某将房屋出售给王某,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经双方住所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王某付清房款后,房屋的所有权归王某。为确保调解协议的效力,双方约定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司法确认申请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根据《民诉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冯某和王某的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确权,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侯芳)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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