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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屋抵债的约定,债权人就能高枕无忧吗?

发布时间:2017-06-29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魏静)近日,青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杨某从原告王某处借款11.2万元,双方在借条上约定,在借款期间为2015年11月18日至2016年2月17日,被告杨某提供了房屋产权证作为抵押如不能按时偿还就以该房折价后转让给王某抵债。

  借款到期以后, 杨某未能归还,原告王某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杨某称用于抵债的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向杨某借款的事实成立,但双方在借款中约定杨某不能按时还债以自己所有的房屋抵偿债务,由于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关于以房产抵债的约定无效,抵押权不成立。原告要求按约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王某信心满满的提起诉讼,结果却败诉。主审法官提醒大家,仅在借条中约定以房屋抵债是不够的,出借人应当及时和借款人或担保人签订抵押合同,并且到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因此,并非有约定就可以高枕无忧,还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方可实现以房屋抵债的目的。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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