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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能作为遗嘱继承的见证人吗?

发布时间:2017-07-14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金某的父亲因突发脑溢血去世,在去世前,金某的父亲留下口头遗嘱,交代了自己的遗产由儿子金某继承,蔡某和李某在场见证。后来金某的妹妹得知李某曾经借过金某一笔钱,至今未还,李某能作为遗嘱继承的见证人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下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继承的见证人。”李某与金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属于法律上的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李某不能作为遗嘱继承的见证人。(作者: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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