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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

发布时间:2017-08-15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李某居住地在山东菏泽,2016年7月李某来到于田县,在于田县实施盗窃行为后,将赃物销赃后,回到居住地山东菏泽。2016年12月李某被抓获归案,李某的盗窃案件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犯罪地,一般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以及销赃地,尤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是一项辅助性的原则,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李某的犯罪地在于田县,赃物销赃地也在于田县,由于田县法院管辖,这样便于收集和核实证据,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便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因此,李某的盗窃案件由于田县法院管辖更为适宜。(作者: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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