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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该如何得到保障

发布时间:2017-08-1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杨某与夏某于2016年3月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2016年8月,杨某将该出租屋出售给王某,但未通知夏某。夏某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杨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杨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是在影响了夏某的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夏某可以向杨某主张损害赔偿,但不能主张杨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作者:侯芳)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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