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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猜测性的证词能被法院采纳吗?

发布时间:2017-09-28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韩某承包了某公司的2亩土地用于蔬菜种植,承包期为三年,在承包期内某公司以韩某多占公司土地为由,将韩某诉讼至法院。在开庭审理中,某公司针对韩某多占公司土地这一事实向法庭申请证人吴某出庭作证,吴某到庭后陈述称韩某多占公司土地的事实只是自己猜测的,证人猜测性的证词能被法院采纳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吴某的陈述属于证据中的证人证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作为证人的吴某出庭作证时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因此,吴某猜测性的证词不会被法院采纳。(作者: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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