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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费用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17-11-1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王某在某保险公司了为自己居住的的房屋投保了火灾险,在发生意外火灾事故时,王某为了减少损失,在保险公司未到的情况下,私自租凭他人的灭火设备抢救房屋,为此他向别人支付了设备租赁费6000元,王某要求某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但保险公司只同意按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对王某因抢救房屋而支出的费用不予赔偿。王某无奈之下将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本院承办法官以此法律规定向王某和某保险公司进行明理释法,最后,双方达成调解,某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灭火设备租赁费6000元,对于王某所投保的房屋受到的损失,依据双方的保险合同规定,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通过该案例,我们知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作者:秦剑锋)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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