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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民间借贷纠纷中关于利息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7-11-14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2015年11月2日,赵某向刘某借款14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后赵某陆续偿还了1万元,剩余款项拒不给付。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借款14万元及借款利息13000元。双方对已偿还的1万元均无异议,却对这1万元是本金还是利息产生了分歧。刘某认为偿还的1万元系利息,赵某认为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偿还的1万元为本金。那么,民间借贷纠纷中没有约定的利息能否支持?如何认定已偿还的部分款项是本金还是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据此,民间借贷纠纷中,虽没有约定利息,但约定了还款时间,借款人没有在还款时间内还款,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据此,民间借贷纠纷中,已偿还的部分款项,如双方未约定该款项的性质为本金还是利息,且该款项未超出应付借款利息的金额,应认定为先偿还利息。(作者:沙鸿雁)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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