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印发关于做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提名评选工作的通知
习近平: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 全面发展协商民主
推进国安机关工作高质量发展,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

民法典|针对“无赖”立新规 高铁霸座将成历史

发布时间:2020-07-08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近年来,屡屡发生高铁上霸座破坏公共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高铁俨然成为了国民素质的“照妖镜”。

  通化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这样评价道:从道德角度来说,这种行为明显是不文明的,应该受到道德与舆论的谴责。从法律角度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更是明确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霸座”并不只是道德问题,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在乘客购票成功的那一刻起,乘客与承运机构的客运合同就已经生效,购买车票时选定的车次座位就是合同的条款,对号入座,是每一个购票乘客的权利和义务,每位乘客均应该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所规定“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在该位置的车票已售出的情况下,霸座行为自身违反客运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客运公司无法向持票乘客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座位,导致客运公司被动违约;其行为导致持票乘客无法使用座位,严重侵害了乘客对座位的使用权,属于一种侵权行为。

  《民法典》进一步对乘客与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这一条款的横空出世,划出了一条车厢中的法律底线,便于执法者在日后面对“霸座”行为执法时有法可依,也能让“霸座者”心有所畏、行有所至。执法者有法可依,必然对“霸座”此类事件起到强大震慑作用,不仅让“霸座”者无处可逃,更能还广大旅客一个良好的乘车环境。(何博伦)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