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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法院:惩戒滥用诉权连出重拳

发布时间:2020-11-24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院讯(杨琛子)今年5月,昌吉市法院出台了《关于预防和惩戒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的办法(试行)》,通过该办法有效预防和惩戒了企图用管辖权异议制度拖延诉讼、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不正当目的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为助力诚信社会建设、树立司法权威、缩短办案周期起到了积极作用。

  办法实施后,昌吉市法院大西渠法庭对新疆某工程公司开出了首张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罚单,并作出罚款20万元的决定,不仅起到了有力的司法震慑作用,同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11月18日,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戒恶意拖延、阻碍执行、规避执行等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行为,昌吉市法院为惩戒滥用诉权再出重拳,出台了《关于预防和惩戒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办法》。

  办法明确了滥用执行异议权利行为的认定标准、惩戒的具体措施和操作流程;明确了有以下9种情形的,经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人民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二条、一百一十三条等法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他人损失;构成犯罪的,将向有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送相关案件线索和材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明显不合理的理由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2.对同一执行行为或者执行标的,反复提出执行异议或者以不同异议人名义相继提出执行异议;

  3.已经人民法院书面明确告知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仍坚持提出执行异议;

  4.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恶意提起执行异议;

  5.伪造代理手续或者冒充他人名义,提起执行异议;

  6.一方当事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借贷、以物抵债、离婚析产、房屋买卖、租赁、追索劳动报酬、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法律关系提起执行异议;

  7.当事人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虚构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债务提起执行异议;

  8.持他案虚假诉讼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书提出执行异议;

  9.证人、鉴定人、诉讼代理人等其他人协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捏造事实提起执行异议。

  法律不是儿戏,更不是逃避执行的手段,任何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终将为自己的任性“买单”。昌吉市法院对当事人滥用诉权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旨在提高诉讼效率,缩短办案周期,引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增强诚信诉讼、诚信营商的意识,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保障昌吉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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