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发表重要演讲十年间
深度关注|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财会监督贯通协调
推进国安机关工作高质量发展,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

假一赔十?你先等等......

发布时间:2021-10-19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制讯(潘聪)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假一赔十”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2021年3月14日,原告张某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某商店购买了野生蚂蚁、红景天、人参花等土特产,发现包装袋上使用的是国家已经废除的QS标志及生产许可证,且部分产品包装袋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联系方式及生产厂家等信息。张某认定其为三无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5条,要求赔付货款十倍的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红景天、人参花、野生蚂蚁等系农副产品,属非包装类产品,包装存在瑕疵,但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原告退还被告货物,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张某不服,向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延边林区中级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消费者以食品包装、标签存在瑕疵为由,主张赔偿十倍价款或三倍损失赔偿的,应由消费者就标签瑕疵食品不安全或对其造成误导进行举证证明。

  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处于相对弱势的主体地位,通过合法途径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是值得肯定的,但消费者亦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应作为平等民事主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原则。

  商家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保护。近年来,以打假牟利的“特殊客人”屡见不鲜,其主要以过度关注包装、标签,要求商家提供营业执照并加盖收据印章,一次性购买大批量货物等方式,以此达到“假一赔十”的目的。但对于产品本身合格,只存在包装、标签瑕疵问题的情况,一般不支持十倍诉请。

  本案涉及到的包装瑕疵问题,应警醒广大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的包装、标签等的涉及和运用要更加严谨,以免导致消费者产生误会,引发诉累。另外,卖方应确保产品本身安全可靠,不产假售假;买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买假索赔。没有买卖支撑“假”的存在,市场秩序才能更加和谐稳定。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