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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产生经济纠纷,法官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24-07-25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制讯(谢木斯叶·吐尔洪)在当前社会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的背景下,情侣之间经常为了增进感情通过转账、送礼物、经济往来在所难免,但感情破裂后,不少人也因分手前的经济往来诉至法院、对簿公堂。近日,莎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成功调解一起因恋爱期间的转账而引发的纠纷,双方当庭签署调解协议,借款纠纷妥善化解。

  武某和艾某原是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发生了频繁的经济往来,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导致分手。原告武某认为在恋爱期间为被告艾某花费的款项属于借款,现二人已经解除恋爱关系,被告理应还款,于是原告诉至莎车县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在恋爱期间,由原告为被告支出的各种费用2万余元。被告辩称与原告不存在借贷关系,二人曾是恋爱同居关系,款项是恋爱关系的赠予行为,不同意返还,并且对原告诉请的金额有异议。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考虑到本案系发生在恋爱期间的纠纷,双方转账往来较多且借款和赠予混杂,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前来法院对账。承办法官认真核对,梳理双方来往的转账明细,了解每一笔转账发生原因、用途、归还情况等,并将其中涉及双方共同生活的花费和特殊节日有一定意义的转账剔除,整理出被告用以个人使用的款项,帮助双方厘清“分手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耐心地逐条对二人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原告其中部分转账系特殊含义转账及双方共同生活花销。同时,也告知被告,原告的转账并非全部是表达爱意或者用于双方日常花销,并不属于无偿赠与。经过承办法官多次的释法明理和劝说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由被告艾某向原告武某返还15000元,至此,双方再无争执。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情侣之间的赠与一般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一般性的无偿赠与,另一种是附加条件的赠与。对于前一种,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但是在附条件赠与的情况下,如果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或者赠与条件不能成就,即使受赠人已经接受了赠与物,赠与人也有权要求予以返还。如转账“520”“521”“1314”“3344”以及生日礼物、节日礼物等带有恋爱象征意义的金额就属于表达情意,或者小额转款用于日常花销,就属于一般赠与。恋人之间的借贷,也应出具借款凭证,保留好借据,予以证明借贷事实。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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