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户到快递公司邮寄包裹,不料快递公司在邮寄过程中遗失了包裹,客户要求快递公司赔偿邮寄物品损失,但是快递公司不愿意承担客户要求的巨额赔偿,理由是:快递运单上“内件品名、体积重量”等客户填写栏,客户均未填写,“件数”一栏客户写了“1”,也没有对邮寄物品进行保价,所以不能确定包裹内邮寄的是什么,值多少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只赔付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其它的要求拒绝赔偿。
四川省威远县某金店王某(下称:王某)需要邮寄一包裹至深圳,王某于2010年7月24日到威远县天天快递服务部(下称:天天快递服务部)邮寄包裹,办理完相关的邮寄手续,也支付了12元的邮寄费,就等着对收包裹了。时间一天天的过去了,收件方还是没有收到包裹,王某来到天天快递服务部询问原因。经查发现包裹在寄往深圳的过程中遗失。2010年8月5日,威远县天天快递服务公司向深圳市公安局民治派出所报安,深圳市公安局民治派出所已经立案受理。
寄件人王某向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天快递服务部赔偿损失97717元。威远县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王某向法院诉称:自己于2010年7月到天天快递服务部邮寄25枚钻戒至深圳,天天快递服务部在寄往深圳的过程中遗失,并出据了《天天快递运单》、《XXX珠宝质量保证单》、《镶嵌钻石分级证书》、收条、某金店监控录像光盘、通讯记录清单以及调查证人笔录等证据。要求天天快递服务部赔偿损失97717元。
天天快递服务部称:2010年7月24日确与王某建立了邮寄合同关系、也遗失了王某的邮寄物品。但是快递运单上没有写明邮寄物品是25枚钻戒,王某也没有对邮寄物品进行保价,并向法院提交了法律依据和《快递运单》背附的《快递服务协议》等证据。所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章第二款只赔付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即36元。
四川省威远县法院认为:王某将物品交付给天天快递服务部邮寄并支付了邮费,双方形成邮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天天快递服务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人”的规定,将王某交寄的物品安全送达收件人处。王某交寄的物品,在邮寄过程中被遗失,应当由天天快递服务部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天天快递服部应当按照王某所遗失物品的价值,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天天快递服务部提供的《快递运单》背附的《快递服务协议》相应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等。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判决:天天快递服务赔偿王某邮寄物品损失97717元。
天天快递服务部不服判决,认为王某提供的《XXX珠宝质量保证单》、《镶嵌钻石分级证书》、收条、某金店监控录像光盘、通讯记录清单等证据全是间接证据,且多数是言词证据,不能单独证明其所交寄的物品就是25颗钻戒,也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天天快递服务部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严重不当、判决严重有失公正为由,已上诉至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已受理此案。(吴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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