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时间丨保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高度自觉
始终坚持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根本遵循
坚持党中央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

摩托车途中无油请来另一辆摩托车拉车引发的交通事故

发布时间:2014-08-18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曹雅静)2013年1月14日下午,邹某驾驶680二轮摩托车至桂阳县宝山阳光明商店附近,因摩托车无油而找人拖车。邹某与龚某约定,邹某提供绳子,龚某用其所有的353二轮摩托车牵引邹某的680二轮摩托车,邹某乘坐在680摩托车上。牵引过程中,绳子发生第一次断裂,绳子接好后,继续牵引,后在桂阳县宝山矿老邮电局路段绳子断脱,680摩托车倒地,造成乘坐在680摩托车上的邹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后,原、被告未及时报案,致使无现场,桂阳县交警队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原告邹某无机动车驾驶证,自行提供绳子用于摩托车牵引,应当知道摩托车不得牵引或者被牵引,绳子第一次断裂后还继续进行牵引,未控制好被牵引的摩托车;被告龚某应当知道摩托车不得牵引或者被牵引,绳子第一次断裂后还继续进行牵引,未注意观察被牵引摩托车的动态;原、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经济损失49 517.62元。 (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