悟规律 明方向 学方法 增智慧丨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
跳出历史周期率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性问题
学习时间丨保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高度自觉

私自买卖烟叶 参与人员获非法经营罪

发布时间:2014-12-09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 最近,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最后判处被告人邓茂(化名)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3年年底,邓新(已判刑)与邓茂、王强(在逃)协商决定合伙出资以每公斤13元的价格从饶某(另案处理)处收购烟叶,然后高价转卖给桂阳县烟草局。经查,邓茂通过银行转账向饶建预付了14万元购烟款。不久,饶某通过中介方遵义市汇龙物流联系上货运司机张某(已判刑),约定由张某驾驶一辆重型仓棚式货车将饶某在施秉县收购的烟叶从施秉县甘溪乡承运至桂阳县。之后,邓新与张某在夏荣高速公路桂阳县太和镇长坪收费站进行烟叶交接时,被桂阳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经鉴定,该批烟叶净重5956.2公斤,交易价格77 430.6元。2014年4月9日,邓茂主动到桂阳县公安局投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一)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桂阳县人民法院

  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邓茂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买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邓茂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结合桂阳县司法局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可以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讯息来源:桂阳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