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少年为女生伤人被判刑
作者:赵全能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开学的第二天,未成年人马良与几位同伴在鲁甸县一家KTV“高声唱”包房唱歌,中途出去买东西时遇到在另一间包房唱歌的金平和几个女同学,便邀请这几位女同学一起唱歌,在唱歌过程中使用不雅语言调戏女同学,后金实在看不下去便欲把几女叫走,并要求被告人别再骚扰,双方为此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发生了暴力行为,马良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了金平一刀,之后马良看情况不对,便请人送金平到医院抢救,但由于金平安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以马良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裁判理由
本案之所以判处刑罚较轻,是因为案件发生时马良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从轻处罚;案发后有积极救助被害人的行为,主动报案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行为,属于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案件全部事实,第一,本案属于激情犯罪,案发后马良主动交代犯罪的事实构成自首,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第二,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注:文章涉及未成年人,全部名字均为化名)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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