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周倩倩)“您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书不能到法院申请执行,请您谅解……”。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法官耐心细致地给当事人孙某讲解。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2011年,赵某和孙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当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赵某有赌博等不良嗜好且经常打骂孙某,致使孙某无法忍受。2014年,二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夫妻存续期间的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归赵某所有,赵某给付孙某6万元作为房屋折价款;孩子由孙某抚养,赵某每月给付400元抚养费。离婚后赵某迟迟未给孙某6万元,经孙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孙某持离婚协议书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赵某应给付的6万元房屋折价款。
法官说法:强制执行,是法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应尽事项的一种特殊强制措施。执行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故,离婚协议书并不是法院的执行依据。如果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涉及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的内容反悔甚至产生纠纷的,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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